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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 时间:2022-07-29
  • 信息来源:青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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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县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2022729日青神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强化对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人大代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履职登记是强化代表履行职务、提高代表履职积极性,促进代表履职工作管理的需要;是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是代表任期届满,作为是否推荐代表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填写《青神县县乡人大代表年度履职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履职情况登记表》),通过真实、全面地记载代表在任期内履行职务的情况,旨在强化代表的履职意识,提高代表自我约束力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代表在填写《履职情况登记表》时,要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反映履职事实,不得虚报隐瞒。代表履职记录情况将作为对代表进行考核奖惩和推荐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职责应记录的内容:

(一)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情况;

(二)审议大会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决议决定的发言情况;

(三)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四)依法参加大会组织和安排的其他活动情况。

第五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应记录的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征集民生实事、协助一府一委两院推动工作的情况;

(二)出席或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研和培训学习等各项活动的情况,以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参与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的接待选民活动,向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述职,接受监督的情况;

(四)以代表身份参与社会民生事业的各项活动,热心公益,服务社会的情况;

(五)参加所属代表小组组织开展的其他活动情况;

(六)其他依法履职的情况。

第六条  代表履职登记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领导,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指导,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人大青竹街道工委具体组织实施。履职登记原则上从当选代表后开始,每年进行一次,年底由代表本人对一年来的履职情况自行填写《履职情况登记表》,交所属代表小组审核后于12月底上报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或县人大青竹街道工委审查,根据履职情况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填写评价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存查。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人大青竹街道工委应密切关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掌握代表的职务、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变更情况,及时更新代表信息,确保联系渠道畅通。

第八条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人大青竹街道工委应以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为平台,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群众活动,倾听社情民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代表依法履职,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第九条  代表因病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活动的,按照《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严肃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请假纪律的意见》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根据代表履职统计情况,按照《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严肃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请假纪律的意见》相关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采取发提醒函、约谈、劝辞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确需劝其辞去职务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出现违法情况或存在弄虚作假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代表在收集社情民意、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时,遇涉及历史遗留、解决难度大、涉及部门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问题时,应将反映的问题形成代表建议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不能以个人身份向群众许诺或直接处理该问题。

第十四条  代表履职情况每年由县人大常委会采取适当的方式书面向全体代表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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