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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 时间:2021-12-20
  • 信息来源:青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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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0日青神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会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时间,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决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提出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讨论通过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必要时,可进行调整。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组织部署执法检查、专项调查、代表视察等活动。

(四)讨论有关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讨论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决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七)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八)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十一)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议组织的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应当由常委会任命、免职、撤职、接受辞职、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和免职的人选,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制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讨论决定出缺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工作,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根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统一部署,讨论相关事项,依照有关程序,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讨论出缺的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工作,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撤消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讨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七)讨论司法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八)讨论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十九)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有关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县委等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二)讨论乡(镇)人大、县人大青竹街道工委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三)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征求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意见后提出,报常委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主任确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主任书面请假。

第八条 主任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于开会的七日前通知报告单位。报告单位应当于主任会议召开的两日前送交书面材料,并由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听取专题汇报,必要时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主任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的记录,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的,由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草拟,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经主任签发后,按照分工,由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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