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工作制度
青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暂行办法
  • 时间:2021-12-20
  • 信息来源:青神人大
  • 字体大小:

(2021年12月17日青神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提高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青神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拟依法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

(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 已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第三条所列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再次提请任命的,可以不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因换届拟继任的人员在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前,仍需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五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为法律基本知识和实用法律法规知识。

法律基本知识包括: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依法治国以及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内容。

实用法律法规知识包括: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刑法、民法典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行统一命题。根据拟任职务和工作性质不同,法律知识考试内容择重点不同。试卷分为拟任命人大机关干部、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四种类型,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单位法学专家、法律专业人员命题,建立考试题库,统一评分标准。

第七条 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于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举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在考试2天前,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考试。

第八条 参考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参加考试,独立完成试卷,不得传阅或抄袭他人答卷,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县人大法制与监察司法委员会负责建立考试题库和试卷准备、阅卷评分工作。县人大法制与监察司法委员会负责考场设置、现场监考等考务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参加考试人员考试结果登记造册及考试资料收集、存档等工作。

第十条 负责考试具体事务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严格的原则,不得泄露试题或者考试答案。

第十一条 考试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考试采用100分制,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试结果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作为是否决定任命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向参加考试人员及提请单位反馈,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者,可以申请复查。县人大法制与监察司法委员会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考试合格后才能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考试不合格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由主任会议建议提请任命机关暂缓提请。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