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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管理办法
  • 时间:2021-12-20
  • 信息来源:青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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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青神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权利,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是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审查交办和监督办理机关。“一府一委两院”是接收和办理机关。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议案改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和在闭会期间通过视察、调研、联系选民等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不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事项;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事项;

(四)其他不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事项。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一人或联名提出。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一事一提”,由代表亲笔签名。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统一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查并作核实、登记。

第九条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撤代表该项建议、批评和意见权利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十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符合基本条件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分别交予办理机关。

第十一条 内容属于第五条规定之范围或者不符合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退还。

第十二条 接收机关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7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交办机关应在5日内重新确定接收机关。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均应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文件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属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十五条 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后,应及时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并在10日内送县人大常委会。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满意。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交由承办机关再作处理。承办机关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代表仍不满意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处理。

第十六条 当年归入“规划办理类”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转入下一年度继续办理。县政府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办理情况时,要增加专章“上年度续办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监督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监督工作采取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挂牌督办、专委归口督办方式。适时组织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从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确定重点督办件。必要时听取重点督办件办理情况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于每年九月份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审议。并交次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属于县人大常委会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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