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青神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活动,保障代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活动,是指代表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各种会议、执法检查、视察、联系选民、调研等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 青神县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代表活动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大会主席团是会议期间代表活动的管理机构,负责会议期间代表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代表团是会议期间代表活动的管理机构,负责会议期间本团代表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是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管理机构,负责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代表小组是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管理机构,负责闭会期间本小组代表活动的管理。
第三章 代表活动的管理规范
第八条 大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管理规范:
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由大会组织组负责考勤;参加代表团会议及其它统一安排的活动由代表团负责考勤。考勤情况由大会组织组负责收集、汇总,闭会3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管理规范:
(一)代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由各代表小组负责考勤,考勤结果在一周内由各代表小组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二)在联系选民活动中,选民所提出的比较集中、带普遍性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可直接或通过所在代表小组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条 代表请假按照《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严肃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请假纪律的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实际参加活动情况按规定标准计发补助。
第四章 代表活动的保障
第十二条 代表活动经费统一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大会期间无供给代表的补助,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闭会5日内核发;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无供给代表参加的视察、调研等活动,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活动完成后15日内核发。
第十四条 大会期间代表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到场接受询问、回答问题,不按时到场的,会后3日内,由县人大常委会责令该机关负责人到县人大常委会接受询问、回答问题。
第十五条 在代表活动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有关机关故意不向代表提供真实情况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有供给关系的代表参加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福利等保障。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建立和管理代表个人履职档案。
第十八条 代表个人履职档案主要包括代表个人基本情况,参加会议、参加活动、表彰奖励、遵纪守法等内容。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代表个人履职情况向其原选区选民通报。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一年内至少组织全体代表开展1次集中或分组的代表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代表小组一年内至少组织1次本小组的代表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代表持证视察或调研,需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和协调的,代表应提前书面报所在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于3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自接到报告后5日内将联系、协调情况书面通知代表小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