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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时间:2021-12-20
  • 信息来源:青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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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青神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四条 常委会审议专项报告、议案和决定事项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若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在征求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经常委会主任确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拟定。议程草案由常委会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九条常委会办公室原则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预发通知,将建议会议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会前三日发出正式通知。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或者列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须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各乡(镇)人大主席、县人大青竹街道工委主任;

(五)部分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

(六)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专项工作报告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议案的说明或者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新闻单位应当采访、报道会议情况。根据议题需要,经批准的辖区公民可以旁听。会议通过的办法、规则、任免名单和决议、决定等,以常委会文件印发,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一)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

(四)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及决算;

(五)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七)人事任免和依法撤销职务的事项;

(八)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九)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犯罪的县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县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十一)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二)授予荣誉公民、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十三)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四)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需要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五)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原则上在举行会议的三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并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可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代为草拟,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原则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三日以前将任免议案、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及任免理由等材料报送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向常委会提出补选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委会提出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相关办事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在常委会审议该议案的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将其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时,先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再进行审议,然后由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者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集中各方面意见研究后,可以决定暂不表决,交常委会相关办事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修改,提出修改意见,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依照法律规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权组织听证、专项审计、调阅有关卷宗和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介绍情况和提供材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原则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原则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会议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经县长或者受委托副县长签署。属于综合性的工作报告,由县长、副县长到会作报告;属于专题性的工作报告,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经院长、检察长签署,由院长、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经主任会议确定,可以对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进行测评,半数以上组成人员不满意的,有关报告机关应当作出说明,改进工作,并在下一次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或审议意见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并由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可以授权主任会议就某些特定问题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情况报告。

第五章 决议和决定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县本级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作出决议或决定;审议议案、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议案,执行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结果。

常委会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实行监督。主任会议处理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重要日常事务。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与督促检查决议、决定执行的有关工作事项。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或者不满意的有关事项,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

受询问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确定有关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作补充说明。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的形式和时限在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对质询案进行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质询,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县的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对个别副县长和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三十九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应当写明罢免或者撤职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或者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四十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经常委会审议后,由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确保发言质量,并力求简明扼要。

第四十二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 表决人事任免事项,应当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

通过新的一届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其它表决事项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和其它表决事项,采用电子表决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四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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