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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 时间: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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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2017年1月12日青神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29 日青神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修正)

一、根据新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五、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宣誓。

六、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地点在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场内;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地点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室内。

宣誓现场布置应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宣誓人员统一着正装或者制服。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七、在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大会上的宣誓由不参加宣誓的大会执行主席主持,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誓,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参加宣誓仪式;在县人大常委会上的宣誓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誓,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参加宣誓仪式。

八、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采取1人单独宣誓或者2人及以上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集体宣誓时,领誓人说出“我宣誓”后,其他宣誓人员即开始跟诵誓词。

九、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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