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2017年6 月 2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6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密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断改进人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联系代表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监督和批评。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主要内容:
(一)听取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情况的反映;
(二)围绕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和代表视察等活动,征求代表意见,并了解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视察意见等落实情况;
(三)向代表通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了解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等问题反映;
(五)听取和了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等方面情况。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方式和要求:
通过调研、视察、执法检查、走访慰问、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召开代表座谈会、接待代表来访、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开通微博、微信等方式加强与代表联系。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原则在原选举单位所属行政区域或原选区范围内每人分别联系1名以上县人大代表,每年开展走访活动不少于两次。
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情况处理:
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能答复说明的应及时答复说明;不能及时答复说明的,分别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属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依法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二)重要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汇报,或在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上提出;
(三)其他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以文字的形式转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处理。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代表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不得截留或隐匿,需要保密的不得任意泄露。
县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机构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将研究结果或处理情况告知代表本人。
第三章 代表联系选民
第七条 应紧紧围绕中央的大政方针、国家法律法规、县委的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重点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八条 代表通过开展“五个一”和代表集中联系选民活动日等活动联系选民。
第九条 代表小组可以组织本小组的代表开展集体活动,代表个人按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代表小组安排,也可以单独开展活动。
第十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方式可通过座谈、走访、述职、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
第十一条 代表反映选民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应及时交原选举单位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处理,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代表联系选民所了解到的情况可形成书面报告,由原选举单位报告党委或转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对代表联系选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跟踪督办。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回复代表,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工作。要把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加强组织,保障经费,提供必要条件。代表联系选民原则按原选区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情况,交流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经验。县人大常委会每年报告工作时,要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联系选民的工作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全面掌握情况,认真总结和宣传代表联系选民的实践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氛围,激发代表履职热情,提高代表履职质量;并将代表联系选民情况纳入代表履职登记的重要内容,作为换届选举时推荐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要根据职责,做好代表联系选民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