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工作制度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试行)
  • 时间:2017-04-24
  • 信息来源:本站
  • 字体大小: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

(试行)

(2017年4月1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青神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青神县委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决定、决议;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变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半年执行情况;

(五)财政预算调整、决算方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经上级批准举借的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

(六)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控制性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及修编;

(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设、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八)“一府两院”提请或建议作出决议、决定的大事要事、重大举措;

(九)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许可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一)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二)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十四)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

第五条 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应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

第六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七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由提议机关或单位负责人到会专题报告;报告单位相关人员应到会听取审议讨论的意见、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常委会对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时,视其情况可以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由相关委室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以及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对越权作出决定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