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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 时间:2022-09-08
  • 信息来源:青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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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县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我县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20162020年)顺利实施完成。为进一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夯实法治青神根基,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有必要2021年至2025年在全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青神实际,特作决议如下:

一、坚定政治立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民普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都都市圈建设和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等重大机遇,以服务青神县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重点,促进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依法治理一体贯通,为全面开启青神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服务中心大局,深入推进重点普法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和民法典精神,以“12.4”国家宪法日、重大节庆日为契机,深入持久开展宪法、民法典宣传教育活动,让宪法、民法典走进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都都市圈建设和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国际竹艺名城、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区、全国乡村振兴示范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的要求,广泛宣传有关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紧扣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市域社会治理、民生改善、廉政建设,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三、推动普治融合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深入拓展“法律七进”,实现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依法治理一体贯通。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建立应知应会学法清单,落实会前学法、年度述法等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贯彻落实国家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加强法治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深化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建立健全学校依法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机制构建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加强村(居)民干部群众法治教育,坚持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社区)治理健全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集中学法制度广泛开展农村学法用法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农民夜校、劳务培训等重要内容,全面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加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法治教育,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税监管,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加强企业职工队伍法治教育,开展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法治培训、企业(单位)人才队伍培养建立企业法治体检工作机制,防范化解企业生产经营法律风险。加强媒体从业人员法治教育,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提高媒体从业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读社会问题、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推动实践养成,引导和推动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合理表达诉求、自觉履行责任义务,深化社会诚信建设实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风尚

四、强化法治浸润,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巩固、新建一批法治文化阵地,推动形成一村一品的法治文化阵地集群。加强法治文艺作品创作扶持力度,推动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常态化,实现法治信仰培育与文化启迪、道德升华的融合。

五、坚持多元发展,提高普法针对性有效性

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及时解读法律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强化以案普法力度,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和以案普法长效机制,使典型案(事)件依法解决的过程成为全民普法的公开课。提升智慧普法精度,强化普法平台建设加大普法产品供给创新普法方式广泛运用社会力量开展普法,使法治宣传教育更接地气、更聚人气、更为群众喜闻乐见。

六、加强组织协调,压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

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下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强化“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完善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制度。落实人才、经费保障,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广泛开展公益普法宣传,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做好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验收。县人民政府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本决议有效实施。

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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