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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飞辞职的决定
  • 时间: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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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6日青神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王飞书面提出辞去青神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青神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王飞辞去青神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王飞的青神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青神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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