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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 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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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经济委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代表大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经济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法定职权。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经济领域的监督、调研、议案建议办理等工作。对口联系发改、统计、经信、商务、工商、交通、金融保险系统、电信、移动、电力、天然气等部门。

第四条 经济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工作,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和行政事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经济委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经济类议案。

(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经济类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或审议结果报告。

(三)协助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检查监督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四)经济委代县人大常委会草拟有关经济类的决议、决定草案。

(五)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县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办法,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六)协助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青神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提出审查报告。

(七)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询问、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询问、质询机关对询问、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大会主席团、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

(八)对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经济委有关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调研,提出建议。

(九)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经济委全体会议由经济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经济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经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确定,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全体会议。

第七条 经济委召开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含)以上成员出席。

第八条 经济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委员会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经济类议案的审议意见或审议结果报告;

(三)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结果报告、决议草案;

(四)安排布置有关执法检查、专题视察、调研等方面的工作,并听取有关汇报;

(五)审议经济委对口联系部门代县政府向常委会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

(六)传达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学习;

(七)研究讨论加强经济委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

(八)需要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全体会议议题、时间及地点,由主任委员决定,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应先请示常委会有关领导同意。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十条 全体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由经济委提前通知经济委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经济委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须经济委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会务工作由经济委具体负责,并作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印会议纪要。

第四章 工作联系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议与活动。县人大经济委召开会议、组织活动根据内容通知相关的对口联系单位参加,对口联系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会后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对口联系单位牵头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应将会议内容提前告知县人大经济委,县人大经济委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县级对口联系单位的业务动态、统计资料、重要的调研报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及时报县人大经济委。

第十六条 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联系制度。县人大经济委组织的代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由县人大经济委提前通知有关的对口单位,有关对口单位应认真组织,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反映情况;对口联系单位反映的一些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县人大经济委及时形成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或有关领导反映,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联系制度。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县人大经济委要及时通告有关对口联系单位,对口联系单位要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有关审议意见,努力改进工作,并向县人大经济委反馈执行情况和办理结果;县人大经济委适时进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为县人大常委会进行满意度测评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日常工作联系。县人大经济委与县级对口联系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联系会等形式,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县人大经济委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对口联系单位工作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可由委员会制定专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经济委负责解释,并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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