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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委员会工作规则
  • 时间:2019-12-27
  •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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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5日青神县预算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青神县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青神县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委员会)是青神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预算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地方财政、税务、审计等领域的监督、调研、议案建议办理等工作。对口联系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

预算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承担预算委员会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务,为委员会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服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预算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意见。

(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议案。

(三)协助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财政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查监督;对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协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就有关重要问题提出报告。

(四)协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五)协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六)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预算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办理市人大预算委员会交办工作,对口联系县级有关单位(部门)工作。

(八)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牵头组织调研并提出审议意见。

(九)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五条 预算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事项,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预算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经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确定,可邀请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县人大代表计划预算监督员和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列席全体会议。

第六条 召开预算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预算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预算委员会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要点;

(二)预算委员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财政、税务、审计类议案的审议意见或审议结果报告;

(四)预算委员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题调研报告;

(五)对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报告、预算调整报告、决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查,讨论预算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及审查结果报告,以及代拟的决议草案;

(六)审议预算委员会对口联系部门代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的包括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七)研究讨论加强预算委员会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

(八)需要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预算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议案、就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须经预算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预算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预算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决定召开预算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议题和会议具体时间,由主任委员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应先请示常委会有关领导同意。

第十条 预算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预算委员会负责,重要文件应提前印送预算委员会组成人员。

预算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由预算委员会提前通知预算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直接向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请假。

第四章 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组成人员加强与对口部门联系、增进了解,及时通报预算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安排,做好会议相关工作。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对口部门联系工作会议,依法监督、支持对口部门工作,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重大会议和重要活动,做好人大审议、专题调研、工作监督、执法检查等前期协调工作,及时传递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和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相关信息。县级对口联系单位的业务动态、统计资料、重要的调研报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及时报县人大预算委。

第十二条 预算委员会加强与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联系。积极参加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积极配合开展各项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认真办理其交办或者委托的会议、调研等事项,主动报告我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重要信息、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预算委员会加强与兄弟县(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机构的工作联系。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工作会议,认真筹备我县承办的有关会议,积极配合开展各项调研,主动交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工作。

第十四条 预算委员会加强和常委会有关工委、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积极协助县人大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预算委员会办事机构要与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加强联系、增进了解,及时通报预算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安排,做好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的组织、资料报送、食宿和车辆安排等服务工作。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可由预算委员会制定专项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预算委员会修改和解释,并经预算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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