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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工作规则
  • 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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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代表大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行使法定职权。主任委员主持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审议结果报告。

(三)审议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的农业农村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

(四)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联系的有关部门代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县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并提出审议意见。

(六)开展询问和质询的相关工作。

(七)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安排,组织检查监督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八)听取所联系的有关部门关于农业农村方面的专题工作汇报,对乡村振兴、竹编产业发展、椪柑产业发展等重大事项组织专门视察调研,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交专题报告。

(九)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提出建议。

(十)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

(一)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经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确定,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全体会议。

(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超过五分之四才能举行。

(三)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要点;

2.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涉农议案的审议意见或审议结果报告;

3. 安排布置有关执法检查、专题视察、调研等方面的工作,并听取有关汇报;

4. 审议对口联系部门代县政府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

5. 传达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学习;

6. 研究讨论加强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

7. 需要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四)全体会议议题、时间及地点,由主任委员决定,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应先请示常委会有关领导同意。

(五)全体会议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请假。

(七)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章 文件审批、办理制度

第六条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报告、审议意见等,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签后,报常委会相关领导审定;以县人大常委会或者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初审后,按程序送常委会领导签发;日常工作中的函件,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附 则

第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可由委员会制定专项工作制度。

第八条 本规则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修改和解释,并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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