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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 时间:2019-12-27
  •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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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5日城环资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环资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城环资委是青神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代表大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开展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等领域的监督、调研、方案建议办理等工作。对口联系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等部门。

第三条 城环资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法定职权。为县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

第四条 城环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城环资委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类议案。

(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类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或审议结果报告。

(三) 协助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检查监督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协助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五)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县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办法,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并进行相关规范性文件备案。

(六)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全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中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和对全县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并提出报告。

(七)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询问、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询问、质询机关对询问、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大会主席团、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

(八)对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城环资委有关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调研,并提出建议。

(九)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城环资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由城环资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城环资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时,应当邀请联系城环资委的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

经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确定,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全体会议。

第七条 城环资委召开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含)以上成员出席。

第八条 城环资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委员会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类议案的审议意见或审议结果报告;

(三)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和对全县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有重要影响的审查结果报告、决议草案;

(四)安排布置有关执法检查、专题视察、调研等方面的工作,并听取有关汇报;

(五)审议城环资委代县人大常委会草拟的决议、决定、草案;

(六)传达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学习;

(七)研究讨论加强城环资委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

(八)需要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全体会议议题、时间及地点,由主任委员决定,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应先请示常委会有关领导同意。

第十条 全体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由城环资委提前通知城环资委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城环资委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城环资委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会务工作由城环资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并作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印会议纪要。

第四章 工作联系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议与活动。县人大城环资委召开会议、组织活动根据内容通知相关的对口联系单位参加,对口联系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会后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对口联系单位牵头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应将会议内容提前告知县人大城环资委,县人大城环资委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县级对口联系单位的业务动态、统计资料、重要的调研报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及时报县人大城环资委。

第十六条 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联系。县人大城环资委组织的代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由县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提前通知有关的对口单位,有关对口单位应认真组织,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反映情况;对口联系单位反映的一些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县人大城环资委及时形成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或有关领导反映,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联系。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县人大城环资委要及时通告有关对口联系单位,对口联系单位要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有关审议意见,努力改进工作,并向县人大城环资委反馈执行情况和办理结果;县人大城环资委适时进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为县人大常委会进行满意度测评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日常工作联系。县人大城环资委与县级对口联系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联系会等形式,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县人大城环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对口联系单位工作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可由委员会制定专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城环资委修改和解释,并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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